浑江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4-17 信息来源:浑江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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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政策解读
相关文件: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共享发展为理念,以解决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和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确保托底供养,着力健全标准、完善政策、优化资源、规范管理,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政策内容
(一)救助供养认定范围。凡是拥有浑江区域户籍的城乡 60 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 (抚、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可依法申请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3)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收入总和低于我区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可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1)收入总和: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的总和。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2)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是指申请人拥有应急之用的货币财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及个人名下工商注册出资额等)总额,人均不超过24个月低保标准之和;申请人名下除政府部门、村集体统发的家庭承包经营土地外,再无其他个人(家庭)额外转包的耕(林、草、园)地及其它农业土地;不得拥有机动车辆(包括机动车、船舶、机械、大型农机具等,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除外);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未达到2套以上;不得拥有非居住类房屋;不得拥有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用品。
3、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1)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负有赡(抚、扶)养义务的人。
(2)法定义务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全日制本科以下在校学生;6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或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无法查明身份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经安置后公安机关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二)办理程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和残疾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应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2)本人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其赡(抚、扶)养情况书面说明;
(3)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
(4)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受理登记;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2、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2名以上调查人员,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通过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核查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情况、有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其赡(抚、扶)养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调查人和申请人应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
3、评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后,应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组织民主评议,按照本实施意见介绍核实情况、现场投票评议、表决形成结论、全体签字确认程序,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并提出评议意见。
4、复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将意见、申请与调查结果等材料报区民政部门审批。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5、审批。区民政部门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从批准之日的下个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将理由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之申请人。
6、发放。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
7、终止。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托养)人、村(居)民委员会或供养服务机构要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区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要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特困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死亡的;
(2)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的、或年满18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的;
(4)收入和财产状况已超出规定标准的;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三)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区民政部门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标准档次。有条件的,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特困人员是否具备自理能力,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1、自主吃饭;
2、自主穿衣;
3、自主上下床;
4、自主如厕;
5、室内自主行走;
6、自主洗澡。
以上6项指标都能自主完成的,可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认定为可自理;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认定为半失能;有4项及以上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认定为全失能。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托养)人、村(居)民委员会或供养服务机构(含公建民营和民办公助机构)应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自接到报告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和照料护理标准。
(四)救助供养形式。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可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自行选择供养形式,经其申请提供相应形式的救助供养服务,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可自理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部分丧失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失能、全失能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五)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
以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参照我区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按上年度我区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
2、照料护理标准。
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个标准档次,分别参照上年度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0%、20%、30%确定,经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统一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供养契约管理。按属地管理原则,全面建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契约管理制度,通过签订有(无)偿供养服务协议,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明确、规范的供养服务。
供养服务协议分为分散和集中供养服务协议。分散供养服务协议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服务承接方和居家分散供养对象三方共同签署;集中供养服务协议由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供养服务机构和需要集中供养对象四方共同签署。
供养服务协议内容包括服务依据、服务内容、费用标准、服务方式、服务地点、服务期限、服务价格、特困人员死亡后财产处置方式、区民政部门和镇监督举报电话、责任追究等以及各协议签署人(单位)的权利、义务等。
(责任编辑:王雅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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