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浑江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10-19   信息来源:浑江区住建局   收藏
租赁补贴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廉租住房的各项政策,全面做好浑江区辖区内城镇低收入和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二、起草依据
  《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12]37号)
  三、主要内容
  (一)框架结构
  租赁补贴政策解读包括租赁补贴申报流程、廉租租赁补贴的申报条件、廉租租赁补贴发放标准三个部分。
  (二)主要内容
  1.关于“租赁补贴申报流程”:申请租赁补贴,由申请人向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低保户人员应将低保关系迁入居住社区,否则不予以受理):
  (1)《白山市浑江区城镇廉租住房补贴申请表》、《白山市浑江区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审批表》、《租赁补贴申请书》;
  (2)家庭收入情况的申报材料(带有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并留有电话的有效工资证明,必须如实申报,否则视为无效申请),低保户家庭需提供低保证、银行流水等;
  (3)家庭住房状况的申报材料及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含房照、户主身份证、户口)等证明材料;
  (4)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关于“廉租租赁补贴的申报条件”:
  (1).具有本区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的低收入(含低保户)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申请以家庭为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1. 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1.2. 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1100元;
  1.3. 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2).失去原有耕地、且在本区内实际居住10年以上具有本区农业户口的低收入(含低保户)住房困难家庭。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符合申请条件:
  1.1.未满18周岁,户口单独立户的;
  1.2.连续6个月以上不在本区居住的;
  1.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有房产、车辆登记、工商注册一项或多项的;
  (4)在财政出资兴建的社会福利机构以及宗教场所居住的;
  (5)已经分配到保障性住房(包括实物配租、按份共有、公共租赁住房)的;
  (6)享受过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分配的;
  (7)正在实施房屋征收(拆迁)失去原有住房或按照城市棚户区改造等政策,已经享受过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等安置补偿政策的;
  (8)购买过公有住房的;
  (9)曾经继承、赠与、受赠、购买或建设自有住房的;
  (10)离异按离婚证日期已满二年,但名下有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未过户更名的;
  (11)将原居住房屋(包括有产权、无产权的公产房或私产房)出售的;
  (12)申报人员出现变故(死亡、失踪等)无法领取租赁补贴款的;
  (13)申报人员财产出现变化的(低保户取消低保、产权过户、车辆更名、工商注册更名等);
  (14)按规定不满足申请条件的其他情况;
  3.关于“廉租租赁补贴发放标准”:明浑江区廉租租赁补贴现行标准为两种发放形式:
  (1)低保户家庭每月200元,每年2400元。
  (2)低收入家庭每月150元,每年1800元。
  四、相关名词概念解释
  (一)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是指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
  浑江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高度重视,始终秉承“行大道,民为本、关注民生、公开透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原则,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加强宣传,规范行为,优化服务,切实解决好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努力实现“住有所居,居者有其屋”的美好目标,让需要保障性住房的百姓有足够的安全感、归属感和幸福感。
 

 

  




(责任编辑:王雅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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