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浑江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10-10   信息来源:浑江区民政局   收藏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统筹发展我省社会救助体系,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20〕4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社会建设的兜底性、基础性工作,也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十三五”时期,在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下,我省社会救助工作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在保障基本民生、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救助体系日益健全,构建起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8项救助制度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8+1”社会救助制度框架,切实做到了应保尽保、应救尽救。二是保障水平稳步提高,5年来累计投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257.1亿元,以城乡低保标准为例,分别达到月人均546元和年人均4372元,比“十二五”末分别增长35.5%和60.8%,有效纾解了我省95.5万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困难。三是因疫致困救助成效明显。新冠疫情发生后,第一时间出台应对措施,简化救助审批程序,积极开展先行救助,累计将1.05万符合条件困难群众纳入低保和特困供养范围,给予4.9万人次临时救助。四是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联席会议、“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监测预警等工作机制,进一步统筹救助资源,提升救助效率,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虽然我们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对照新时代民生保障制度建设的新任务,对照困难群众的新期待,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在救助覆盖面、救助服务供给、救助资源统筹、基层能力建设等方面,还需要通过改革整体谋划和系统提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作出批示,要求由省民政厅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我省具体贯彻落实措施。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围绕构建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夯实基本生活救助、健全专项社会救助、强化急难社会救助、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创新社会救助体制机制、提升基层经办服务能力等7个方面,提出22项改革措施,内容丰富、任务明确,为我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指明了方向。具体可概括为构建“一个格局”、明确“两个目标”、划分“三类群体”、实现“四个救助”:
  构建“一个格局”。即:全面建成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急难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救助体系,形成多项制度综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救助格局。在制度建设上,推动不同救助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做到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在组织领导上,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在实现手段上,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信息聚合、资源统筹、效率提升,兜住兜牢民生底线,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明确“两个目标”。即:到2025年,建立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推动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城乡困难群众都能得到及时救助。到2035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更加密实牢靠。
  划分“三个群体”。即:根据困难程度和致困原因,将救助对象划分为3类群体,第一类群体是收入型困难群众,包括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及易致贫返贫等特殊困难人员。第二类群体是支出型困难群众,对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含),但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减基本医疗、基本教育、基本照护等必需支出后,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给予救助。第三类群体是临时遇困对象,对遭遇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人员,给予相应的急难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或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实现“四个救助”。即: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
  ——围绕精准救助。提出建立救助对象综合量化评审指标体系,综合评估申请救助困难群众需求,确定救助项目和额度。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快推进信息跨部门和机构共享,实现线上核对“机查”和进村入户“人查”相结合,提高核查认定的精准度。完善低保金发放方式,对一般救助对象根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对低保家庭中重病重残、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人员给予重点保障,在差额补助的基础上参照当地低保标准一定比例增发补助金。
  ——围绕高效救助。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逐步将临时救助、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并在乡镇(街道)建立社会救助备用金。优化审核确认程序,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通过经济状况核对掌握的核查项目,可不再进行入户调查。增强临时救助的时效性,对急难型救助可实行“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资金支出较大且短期内生活困难无法缓解的,可采取“一次审批、分次发放”方式;取消户籍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
  ——围绕温暖救助。提出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组织重要工作内容,承担社会救助工作的相关人员都有主动报告责任,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扩大低保渐退范围,由享受扶贫政策、自主创业就业低保家庭扩展到所有城乡低保家庭,继续享受18个月低保待遇,确保困难群众稳定脱困。
  ——围绕智慧救助。提出建设社会救助资源库,着力打破信息壁垒,将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开展救助帮扶的各类信息统一汇集、互通共享。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事项申请、办理、查询等服务。依托“12345”政务服务热线,建设社会救助服务热线,逐步实现全省联通,及时受理解决困难群众反映的需求。
  三、《实施意见》的特色亮点
  《实施意见》在全面落实国家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将正在做、将要做和取得成效的改革措施纳入其中,抓住改革重点,力求创新突破。
  一是在城乡统筹上有新发展。持续推进城乡社会救助政策、程序、管理统筹,顺应农业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农业农村转移人口提供相应救助帮扶;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加强与乡村振兴战略衔接,同步推进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在城乡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上,首次提出到2025年末实现相对统一的区域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差距。
  二是在救助对象上有新扩展。比如,适当放宽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国家要求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而我省放宽至2倍,既保持了现行政策连续性,又最大限度提高低保兜底保障能力。再如,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社会救助经验,将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生活救助,纳入相关应急预案,强化对特殊人员或在特殊时期下困难群众的保障力度。
  三是在认定办法上有新变化。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家庭成员长期失联、核查要件不全、家庭财产所属权不清、劳动能力或残疾等级无法鉴定等情况,经本人(法定监护人)签署事实承诺书后,通过乡镇(街道)集体研究决定的方式认定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给予基层工作人员适度的自由裁量权,避免因僵化遵从规定导致困难群众无法得到及时救助的情况发生。
  四是在帮扶项目上有新内容。在巩固专项救助基础上,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取暖救助、电价补贴救助、困难职工救助,持续开展“爱心助行”“精准康复服务”和家庭无障碍(适老化)改造等关爱服务,对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减免相关费用,涵盖了困难群众的多样化需求,有利于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网织得更密、编得更牢。
  五是在社会参与上有新措施。将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社会救助工作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制定购买服务清单和操作指南,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按不超过当年中央和省级下拨的社会救助专项资金总和的2%列支。
  六是在救助能力上有新提升。夯实基层经办服务能力,按照社会救助对象数量、人员结构等因素完善救助机构、合理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探索“社区救助顾问”服务模式,提供政策引导、资源链接、心理疏导、社会融入等服务。
  统筹抓好中央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意见和我省《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推动全省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是一项重要而长期的任务。我们将在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下,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紧密结合我省“十四五”规划实施,推动社会救助改革落地见效,更好满足困难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新时代吉林振兴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责任编辑:王雅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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