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公职人员拖欠贷款考核机制的建议
王淑娟代表:
您在区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第16号《关于建立公职人员拖欠贷款考核机制》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首先对您关注的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工作我们是大力支持的,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督促有关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按期归还拖欠贷款的工作。
二、关于政府绩效考核,是由政府绩效管理监察室负责组织开展全区党政群机关绩效管理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承担政府绩效管理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组织、实施全区绩效管理评估工作。
三、关于国家公职人员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对公职人员的行为已经有明确之相关规定。公职人员贷款属于个人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民法通则》等范畴。
四、政府绩效考核制度的建立是对党群、政府、镇街的重点、职能、共性工作的考核,而不是对某个公职人员工作以外的个人行为进行考核,因此您提出的“建立公职人员拖欠贷款行为考核处罚机制的建议”,暂时无法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之中。
五、为了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树立国家工作人员良好的公众形象,提升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区委、区政府对公职人员长期拖欠农村信用联社贷款的现象可以多措并举,积极协调纪委、组织、人事、财政、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配合专项清收整治工作,切实改善信用环境,以此推进全区经济发展。
2014年4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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