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查处取缔无证无照行为
陈立峰等代表:
您在区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第12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区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2号建议(关于严厉查处取缔无证无照行为的建议),目的为加强政府组织领导,协调各执法部门,建议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有力有效地查处无证、无照的经营行为。对此,我局非常重视,组织召开了专题会议,并进行了深入调研,结合我局多年来对无照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提出以下建议:
(一)查处无照经营应与查处无证经营工作相结合
我工商部门一直在坚持不懈的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但是对于由无前置许可相关证件而造成的无证经营行为却难以得到好的查处和规范,建议查处无照经营应与查处无证经营工作一起抓,才能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从而也促进各部门协作,各部门都有自身的法定监管职责,对违法行为有各自的法律法规来约束。政府不应该只注重“无照”而忽略“无证”,造成工作偏差,造成个别部门无须再进行监管巡查的现象,从而将清理工作尽归向工商一个部门。
(二)明确分工,加强协作
应当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对工商、公安、卫生、环保、交通、质监、药监等有关部门无证无照监管工作作出明确划分,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头把关,加强工作沟通与协调,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合力。对涉及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审批的生产经营行业,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审批部门为该行业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部门组织制定工作方案
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一项长期综合性的执法工作,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同时,应由政府部门组织制定工作方案,从全局出发,并多增加“无证”查处工作内容,对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原则、部门职责、工作要求作详细的部署和说明。
(四)建立和完善各种工作机制
一是发现预警机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通过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完善与其他单位之间的信息抄告等渠道,建立发现预警机制,做到守土有责,实现对无证无照经营监管的关口前移,做到动态监管、不留死角。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经营者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经营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在吊销、撤销、注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在接到告知后,应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二是联合执法机制。建立由区政府组织领导,工商、公安、卫生、质监、食药监、城管、环保等部门为主力军,其他职能部门全力协助的联合执法机制。通过定期通报查处取缔情况,组织联合执法行动,清理整顿无证无照经营相对集中的地区,形成执法合力。
三是疏导机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相关许可部门要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堵而有效、疏之有道、遏制蔓延、可控有序”的要求以及“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无证无照经营的疏导意见和措施,建立和优化疏导机制和方法,通过灵活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逐步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和社会矛盾,引导无证无照经营者办理证照。各成员单位对于无法单独解决的无证无照经营问题,应及时向联席会议上报相关情况和实际困难,并在区委、区政府协调、指导下,形成可行的疏导方案,实现无证无照到有证有照的转变。
四是第一责任人制度。在取得营业执照前,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前置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为第一监管责任人,各前置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明确任务,依法履行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工作职责。
联系人:张宇冰
电 话:5000813
2012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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