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红等代表:
您在区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第 1 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河口街道河口村十一社大桥属于农村公路范畴,根据“公路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主体是县(区)人民政府。我局已将此问题向区政府主管领导汇报,同时我局将积极协助区政府向上争取申请立项,使项目尽早落地建设。
联系人:王丽巍
电 话:3220294
2012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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