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浑江区部门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填报时间:2025年7月15日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层级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
实施对
象办理时
限收费依
据标准是否属于
综合行政
执法领域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
法规部门规章
政府规章
1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检查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一科,矿山监管二科,危化监管科,工贸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2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
行政检查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一科,矿山监管二科,危化监管科,工贸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3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检查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一科,矿山监管二科,危化监管科,工贸监管科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4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行政检查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一科,矿山监管二科,危化监管科,工贸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5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行政检查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一科,矿山监管二科,危化监管科,工贸监管科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6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的处罚
行政检查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一科,矿山监管二科,危化监管科,工贸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计未按照规定
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7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检查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一科,矿山监管二科,危化监管科,工贸监管科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8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处罚
行政检查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一科,矿山监管二科,危化监管科,工贸监管科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9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检查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一科,矿山监管二科,危化监管科,工贸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10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执行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责令的处罚
行政检查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一科,矿山监管二科,危化监管科,工贸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11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行政检查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一科,矿山监管二科,危化监管科,工贸监管科
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12
对2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行政检查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一科,矿山监管二科,危化监管科,工贸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13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行政检查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14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行政检查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一科,矿山监管二科,危化监管科,工贸监管科
违反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15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
行政检查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一科,矿山监管二科,危化监管科,工贸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16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行政检查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一科,矿山监管二科,危化监管科,工贸监管科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17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给予的处罚
行政检查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一科,矿山监管二科,危化监管科,工贸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18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的处罚
行政检查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一科,矿山监管二科,危化监管科,工贸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19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行政检查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一科,矿山监管二科,危化监管科,工贸监管科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20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检查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一科,矿山监管二科,危化监管科,工贸监管科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21
对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一科,矿山监管二科,危化监管科,工贸监管科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22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一科,矿山监管二科,危化监管科,工贸监管科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改)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23
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一科,矿山监管二科,危化监管科,工贸监管科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改)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24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一科,矿山监管二科,危化监管科,工贸监管科
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25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一科,矿山监管二科,危化监管科,工贸监管科
违反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26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一科,矿山监管二科,危化监管科,工贸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 第三十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处罚【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以下裁量基准处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27
对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人员死亡形成经济损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一科,矿山监管二科,危化监管科,工贸监管科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28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一科,矿山监管二科,危化监管科,工贸监管科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29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一科,矿山监管二科,危化监管科,工贸监管科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令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30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一科,矿山监管二科,危化监管科,工贸监管科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令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31
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一科,矿山监管二科,危化监管科,工贸监管科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令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32
对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二科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检查规定》第三十七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33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距离、安全管理协议、爆破、开采方式、爆破作业前后作业、铲装机械作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外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二科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开采范围距离、安全管理协议、爆破、开采方式、爆破作业前后作业、铲装机械作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34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防止泥石流、电气设备、防洪措施、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二科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检查规定》第四十条:对小型露天采石场防止泥石流、电气设备、防洪措施、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35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有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一科,矿山监管二科,危化监管科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36
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的处罚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一科,矿山监管二科,危化监管科,工贸监管科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37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一科,矿山监管二科,危化监管科,工贸监管科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四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38
对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一科,矿山监管二科,危化监管科,工贸监管科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六条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39
对生产企业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一科,矿山监管二科,危化监管科,工贸监管科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40
对非煤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矿山监管二科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41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二科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书面报告的,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42
对企业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二科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四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43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二科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四十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44
对发包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二科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三十二条第 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45
对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二科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62号令第三十三条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46
对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二科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62号令第三十九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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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对承包单位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二科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62号令第三十八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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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48
对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未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二科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62号令第三十七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承包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承包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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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对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二科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62号令第三十五条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50
对发包单位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二科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62号令第三十四条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51
对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二科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62号令第三十六条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52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应用尾矿库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安全现状评价、危库、险库和病库、监测监控和值守救援、编制作业计划、定期专项检查、重大险情报告抢险、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闭库工作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二科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应用尾矿库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安全现状评价、危库、险库和病库、监测监控和值守救援、编制作业计划、定期专项检查、重大险情报告抢险、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闭库工作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53
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进行变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二科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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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54
对矿山企业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二科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已经2010年10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5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一)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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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55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矿山监管二科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已经2010年10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56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二科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已经2010年10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57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二科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已经2010年10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一)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58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二科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已经2010年10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矿山企业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59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明确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备案或者核销、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预案演练、定期检查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检查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七)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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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60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有在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处罚
行政检查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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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险化学品单位有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行政检查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62
对危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处罚
行政检查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63
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64
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65
对企业有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66
对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67
对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68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69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老板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70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71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72
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73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检查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74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违规设立储存烟花爆竹的、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贵的烟花爆竹的、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等的处罚
行政检查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75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76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违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77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78
对违规生产烟花爆竹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79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80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81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82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九十三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83
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84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九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85
对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86
对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87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88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89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进行风险评估、论证、备案、配备特资的处罚
行政检查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一科,矿山监管二科,危化监管科,工贸监管科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90
对冶金有色企业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安全管理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二科工贸监管科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91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一科,矿山监管二科,危化监管科,工贸监管科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92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一科,矿山监管二科,危化监管科,工贸监管科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93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相关标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一科,矿山监管二科,危化监管科,工贸监管科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94
对工贸企业有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工贸监管科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95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一科,矿山监管二科,危化监管科,工贸监管科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九条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96
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将管道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97
对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第三十四条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98
对管道单位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三十五条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99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一科,矿山监管二科,危化监管科,工贸监管科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100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一科,矿山监管二科,危化监管科,工贸监管科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101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的,
对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一科,矿山监管二科,危化监管科,工贸监管科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102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二科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103
对企业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104
对企业违反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号) 第三十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
(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105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106
对企业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8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第四十三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二)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107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8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第四十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
(二)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
(三)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四)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企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108
对企业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8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企业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109
对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8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第四十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
(二)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110
对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公布 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111
对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定的;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公布 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四)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五)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112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未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一科,矿山监管二科,危化监管科,工贸监管科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 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113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
行政检查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一科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5条;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114
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和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 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一科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18条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115
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一科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19条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116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一科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21条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117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一科,矿山监管二科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118
矿山企业应当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保证使用安全。非负责设备运行的人员,不得操作设备。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进行电气作业。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应当有可靠的绝缘保护。检修电气设备时,不得带电作业。
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检测:
(一)粉尘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两次;
(二)三硝基甲苯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一次;
(三)放射性物质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三次;
(四)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点,井下每月至少检测一次,地面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
(五)采用个体采样方法检测呼吸性粉尘的,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
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
露天采剥作业,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不得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
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应当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 在下列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应当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一)有瓦斯突出的;
(二)有冲击地压的;
(三)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
(四)在水体下面开采的;
(五)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的。
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清出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回采结束后及时封闭采空区;
(二)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三)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份。
井下采掘作业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探水前进:
(一)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时;
(二)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钻孔时;
(三)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时;
(四)发现有出水征兆时;
(五)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时。
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
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中,按照体积计算,氧气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
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8℃;超过时,应当采取降温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氡气析出量:
(一)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已经报废或者暂时不用的井巷;
(二)用留矿法作业的采场采用下行通风;
(三)严格管理井下污水。
矿山的爆破作业和爆破材料的制造、储存、运输、试验及销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应当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一科,矿山监管二科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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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119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一科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 ( 第92号 ) 第四十七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由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120
未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或者未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的;未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或者未配备专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符合本规定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培训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进行自主培训,或者委托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机构进行培训的。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未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安全培训,或者未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颁发有关培训合格证明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一科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 ( 第92号 )第四十八条 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有此列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121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一科,矿山监管二科,危化监管科,工贸监管科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4月2日修改)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122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一科,矿山监管二科,危化监管科,工贸监管科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123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一科,矿山监管二科,危化监管科,工贸监管科
《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124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一科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20条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100万元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2000万元的罚款。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125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瓦斯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超层越界开采;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行政处罚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一科
《煤矿重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126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采取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强制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一科,矿山监管二科,危化监管科,工贸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127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做出的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行政强制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一科,矿山监管二科,危化监管科,工贸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做出的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128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行政强制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一科,矿山监管二科,危化监管科,工贸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129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30日
不收费
否
130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变更)
行政许可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30日
不收费
否
13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首次或者重新核发)
行政许可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30日
不收费
否
13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延期)
行政许可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30日
不收费
否
133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注册地址、企业名称变更)
行政许可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30日
不收费
否
134
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的备案
行政备案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一科,矿山监管二科,危化监管科,工贸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30日
不收费
否
135
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经营备案、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行政备案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 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30日
不收费
否
136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
行政备案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一科,矿山监管二科,危化监管科,工贸监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修订施行,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号令) 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30日
不收费
否
137
核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其他行政权力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40号 第二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30日
不收费
否
138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其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备案
行政备案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危化监管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645号修改)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30日
不收费
否
139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的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的备案
行政备案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一科,矿山监管二科,危化监管科,工贸监管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评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30日
不收费
否
140
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141
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民或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一条“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和第二十四条“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142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
第四十三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90日
不收费
否
143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行政给付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四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30日
不收费
否
144
外省采掘施工单位入吉从事作业的书面报告
其他行政权力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30日
不收费
否
145
地质勘探项目坑探工程安全专篇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县级
浑江区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2、《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第十五条坑探工程的设计方案中应当设有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经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有关单位不得施工。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30日
不收费
否
注:执法依据须填写具体内容。
填表人:雷妮洁 联系电话:3284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