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江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12-07 信息来源:浑江区政数局
收藏
浑江区乡镇(街道)权责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主要依据 | 事项类型 |
1 | 镇人民政府、河口街道、板石街道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 2018年修正本)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
2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第十九条: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行政强制 | |
3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回民等少数民族肉食补贴转报 | 《吉林省民委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回族等少数民族肉食补贴的意见》(吉民族发〔2009〕35号)和《吉林省民委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将回族等少数民族肉食补贴范围由城市人口扩大到农村人口的通知》(吉民族发〔2014〕82号) | 行政给付 | |
4 | 镇人民政府、河口街道、板石街道 | 惠农补贴资金发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制定了《吉林省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一、建立专门的政府惠农补贴资金专户,实行转账、专人管理。 二、对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粮食补贴、退耕还林、民政救济、能繁母猪补贴、安居工程、大病救助、农村低保等惠农专项资金,实行“一折通”封闭运行。 三、严格执行惠农政策、兑付及时、管理规范、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 四、建立专门的惠农资金发放档案,做到数据信息准确,资料归集完备。 五、加强监督检查,杜绝违纪违规现象发生。 | 行政给付 | |
5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自然灾害救助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九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 行政给付 | |
6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对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 文件: 2.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吉教贷字(2013)4号) 3.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金会(2012)10号)《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
行政给付 | |
7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对象的管理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9)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其他行政权力 | |
8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管理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其他行政权力 | |
9 | 镇人民政府、河口街道、板石街道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申报、监督管理 | 1.《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第十一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途为,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函〔2009〕6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农村危房翻建、新建和修缮加固等支出,以及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户节能建筑材料购置、节能技术使用、取暖方式改进以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的支出。 2.《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社〔2017〕1064号)第九条 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由县级按照国家和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有关文件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要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省级连片特困地区县(市、区),由县级按照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有关文件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要统筹安排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 其他行政权力 | |
10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自然灾害倒塌和损害住房恢复重建审核、申报 |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
其他行政权力 | |
11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 |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条夫妻决定终生只生(养)育一个子女的,由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行政确认 | |
12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助管理 | 国务院令第649号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
其他行政权力 | |
13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临时救助审核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48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其他行政权力 | |
14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生育服务证》登记备案 |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夫妻有生育第一或者第二个子女意愿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夫妻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登记,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 行政确认 | |
15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流动育龄夫妻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 555号)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 行政确认 | |
16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提出村民委员会的设立、变更、调整、撤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
其他行政权力 | |
17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社区戒毒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七十九号)第三十三条: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 其他行政权力 | |
18 | 镇人民政府、河口街道、板石街道 | 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负责。 | 其他行政权力 | |
19 | 镇人民政府、河口街道、板石街道、村 |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年第73号)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 其他行政权力 | |
20 | 镇人民政府、河口街道、板石街道、村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调解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0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7号)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其他行政权力 | |
21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再生育初审 |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由夫妻共同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件或者其他材料。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当签署意见,由一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再生育条件并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婚育信息可以在本省核实的,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婚育信息需要跨省核实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办理。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再生育证明;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给予书面答复。 | 行政许可 | |
22 | 镇人民政府、河口街道、板石街道 |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
其他行政权力 | |
23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统计 |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 其他行政权力 | |
24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强制动物免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 行政强制 | |
25 | 镇人民政府、河口街道、板石街道 | 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其他行政权力 | |
26 | 镇人民政府、河口街道、板石街道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其他行政权力 | |
27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审核 | 民政部关于印发《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 民发〔2014〕169号 三、救灾资金的发放与管理(二)确定救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不能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
28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兵役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该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体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 其他行政权力 | |
29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行政强制 | |
30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医疗救助审核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 行政给付 | |
31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材料申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 2.《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4]16号)(五)双方没有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年满60周岁时,经本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签署意见,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奖励费,并在户口簿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分别注明。 | 其他行政权力 | |
32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 | 国务院令第649号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
其他行政权力 | |
33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城市低收入家庭初审 | 《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审核、入户调查、管理和服务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受县 (市、区)政府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对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
其他行政权力 | |
34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居民公约备案 |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的居民公约,报街道办事处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 | 其他行政权力 | |
35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妇女权益保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 其他行政权力 | |
36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孤儿资格的初审和材料申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 其他行政权力 |
(责任编辑:浑江区政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