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和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白山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涉案金额大,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行政处罚决定:拟对公民处2000元以上、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罚款的;没收违法所得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对宗教活动场所作出责令停止活动、吊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其他情况复杂或者重大的违法案件。
(二)行政许可决定: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或者可能造成不稳定因素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拟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四)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五)拟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局机关拟作出前款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决定前按本制度所规定的程序提交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同意后提请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是指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当提交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并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制度。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会议由行政执法分管负责人主持,行政执法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和具体承办执法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行政执法分管负责人决定。
第六条 集体讨论会议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具体承办执法人员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事实、主要证据、程序、适用的法律和裁量权行使的情况等;
(二)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就案件的焦点问题进行分析,就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并提出倾向性的处理意见;
(三)法制机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清楚,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准确,行使的裁量权是否适当等进行讨论、审查,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四)行政执法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就案件的事实是否属实,对拟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实事求是发表意见;
(五)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执法决定进行表决,但具体承办执法人员不参加表决;
(六)参会人员核实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七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提出意见。
具体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进行书面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入笔录。集体讨论记录同执法文书一起存入该案卷档案。
第八条 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一致的处理意见或者决定的案件,应当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者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决定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最终行政执法决定。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形成决定的,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不认真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