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浑江区民族宗教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0-08-05     信息发布人:浑江区民宗局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完善监督机制,提高办事效率,保证行政执法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结合宗教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在行使国家行政执法管理权的过程中,应将有关行政事务的事项向社会公众或行政相对人公开,对行政执法权实行监督。   

  第三条 实施行政执法公开,要坚持实事求是、民主监督的原则,以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和与企业经营活动密切联系的事项为重点,力求全面详实,讲究实效。   

  第四条 对本局的行政执法决策、行政管理、公共事务等,凡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均应当公开。公开内容包括:   

  (一)民宗局职能、局领导分工、科室设置及职责权限;   

  (二)与民宗局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它规定;   

  (三)民宗局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以及自由裁量权基准;   

  (四)民宗局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   

  五)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投诉举报的方式、方式和期限;   

  (六)民宗局行政执法结果;   

  (七)其它需要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属于权力清单范畴的,按权力清单要求进行公示。   

  第五 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浑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三)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布; 

  (四)在办公场所放置公示册、办事指南等; 

  (五)其他方式。   

  第六条 各科室应根据本处室职能和职能调整变化情况,及时确定需要公开的新内容,以便服务对象及时了解。   

  第七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相关科室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不予公开的信息外,作为执法结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等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 7 日内进行公开。   

  第九条 对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决策以及行政管理事项的其它内容应公开而未公开的,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711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