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浑江区民族宗教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发布时间:2020-08-05     信息发布人:浑江区民宗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区民宗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在宗教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电子数据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区民宗局持有《吉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是宗教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五条 宗教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主要是指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填写宗教部门行政执法文书,真实记录执法活动全过程。 

    动态记录主要是指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记录并形成行政执法活动中所产生的录像、录音、照片等音视频资料。 

    第六条 宗教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应当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做好文字记录工作。有条件时,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同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七条 宗教行政执法文书、案卷严格按照《宗教事务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文书示范文本》等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行政执法案卷档案。 

    第八条 执法人员所在科室(单位)负责存储、保管各自执法工作中所形成的执法记录,并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归档。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音视频资料: 

    (一)当事人对宗教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宗教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宗教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十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民宗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但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现场执法记录,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 

    第十二条 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音视频资料的,由区宗教局政策法规科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三条 宗教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按规定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私自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音视频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音视频资料; 

    (四)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音视频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区民宗局加强对教育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严格案卷、音视频资料、记录设备管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711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