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白山市浑江区水利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
| 发布时间:2024-07-30 信息发布人:浑江区水利局 |
白山市浑江区水利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方:白山市浑江区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管长清 地址: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3666号 受委托单位:白山市浑江区水政水资源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利志 地址: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366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委托方委托受委托方按照下列要求行使水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吉林省地方水电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委托执法范围 白山市范围内以及其他本局具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区域内的行政管理事项。 三、委托执法权限 被委托单位以白山市浑江区水利局的名义,对个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并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实施调查、取证、责令改正、提请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工作。 四、委托的法律责任 1. 白山市浑江区水利局对被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 被委托单位必须以白山市浑江区水利局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严格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被委托单位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超出委托的权限范围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委托单位承担。 3. 被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行使。 4. 被委托单位应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如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白山市浑江区水利局有权立即解除委托关系,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委托实施的期限 自2024年8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方两份,受委托方一份,报本级政府司法机构备案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24年7月30日 白山市浑江区水利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方:白山市浑江区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管长清 地址: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3666号 受委托方:白山市浑江区河道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王利志 地址: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366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委托方委托受委托方按照下列要求行使水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吉林省地方水电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委托执法范围 白山市范围内以及其他本局具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区域内的行政管理事项。 三、委托执法权限 被委托单位以白山市浑江区水利局的名义,对个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并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实施调查、取证、责令改正、提请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工作。 四、委托的法律责任 1. 白山市浑江区水利局对被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 被委托单位必须以白山市浑江区水利局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严格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被委托单位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超出委托的权限范围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委托单位承担。 3. 被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行使。 4. 被委托单位应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如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白山市浑江区水利局有权立即解除委托关系,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委托实施的期限 自2024年8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方两份,受委托方一份,报本级政府司法机构备案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24年7月30日 白山市浑江区水利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方:白山市浑江区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管长清 地址: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3666号 受委托单位:白山市浑江区水土保持技术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勇志 地址: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366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委托方委托受委托方按照下列要求行使水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吉林省地方水电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委托执法范围 白山市范围内以及其他本局具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区域内的行政管理事项。 三、委托执法权限 被委托单位以白山市浑江区水利局的名义,对个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并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实施调查、取证、责令改正、提请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工作。 四、委托的法律责任 1. 白山市浑江区水利局对被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 被委托单位必须以白山市浑江区水利局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严格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被委托单位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超出委托的权限范围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委托单位承担。 3. 被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行使。 4. 被委托单位应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如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白山市浑江区水利局有权立即解除委托关系,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委托实施的期限 自2024年8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方两份,受委托方一份,报本级政府司法机构备案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24年7月30日 白山市浑江区水利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方:白山市浑江区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管长清 地址: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3666号 受委托单位:白山市浑江区农村水利管理中心站 法定代表人:时守平 地址: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366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委托方委托受委托方按照下列要求行使水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吉林省地方水电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委托执法范围 白山市范围内以及其他本局具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区域内的行政管理事项。 三、委托执法权限 被委托单位以白山市浑江区水利局的名义,对个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并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实施调查、取证、责令改正、提请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工作。 四、委托的法律责任 1. 白山市浑江区水利局对被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 被委托单位必须以白山市浑江区水利局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严格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被委托单位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超出委托的权限范围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委托单位承担。 3. 被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行使。 4. 被委托单位应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如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白山市浑江区水利局有权立即解除委托关系,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委托实施的期限 自2024年8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方两份,受委托方一份,报本级政府司法机构备案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24年7月30日
初审:潘姝屹 复审:迟国栋 终审:马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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