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浑江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0-12-11     信息发布人:白山市浑江区农业农村局

  浑江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浑江区农业农村局                                                主要领导签字: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法 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执法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000120206000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行政许可 

浑江区农业农村局 

审批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法人 

20 

3 

000120209000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浑江区农业农村局 

审批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人 

20 

3 

000120208000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浑江区农业农村局 

审批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人 

30 

3 

000120075000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浑江区农业农村局 

审批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法人 

20 

5 

000120073000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行政许可 

浑江区农业农村局 

审批科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五条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法人 

60 

10 

000120189000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浑江区农业农村局 

审批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法人 

20 

5 

220120227000 

设立畜禽(生猪除外)屠宰厂(场)的审批及发证 

行政许可 

浑江区农业农村局 

审批科 

《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6年8月4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1月2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7年6月2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十五条设立Ⅲ型级以上生猪屠宰厂(场)由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小型生猪屠宰厂(场)和其他畜禽屠宰厂(场)由当地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 第十六条申请建立畜禽屠宰厂(场),申请人应当向当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符合设立条件的相关材料,并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上报同级人民政府。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审批权限负责组织畜禽屠宰、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自受理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畜禽屠宰厂(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畜禽屠宰许可;所有权(经营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严禁伪造、冒用、出借、转让畜禽屠宰许可证书。 

  

  

  

  

  

法人 

20 

10 

000120131000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行政许可 

浑江区农业农村局 

审批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6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法人 

20 

3 

000120185000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行政许可 

浑江区农业农村局 

审批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6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法人 

20 

10 

000120202000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浑江区农业农村局 

审批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法人 

20 

3 

000120161000 

农药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浑江区农业农村局 

审批科 

《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6年8月4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1月2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7年6月2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十五条设立Ⅲ型级以上生猪屠宰厂(场)由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小型生猪屠宰厂(场)和其他畜禽屠宰厂(场)由当地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 第十六条申请建立畜禽屠宰厂(场),申请人应当向当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符合设立条件的相关材料,并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上报同级人民政府。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审批权限负责组织畜禽屠宰、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自受理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畜禽屠宰厂(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畜禽屠宰许可;所有权(经营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严禁伪造、冒用、出借、转让畜禽屠宰许可证书。 

  

  

  

  

  

法人 

20 

3 

000120200000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栽培种) 

行政许可 

浑江区农业农村局 

审批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6年1月1日实施)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14年农业部令第3号修订)第十四条 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人 

20 

10 

000120220000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行政许可 

浑江区农业农村局 

审批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法人 

20 

10 

000120029000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行政许可 

浑江区农业农村局 

审批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吉政发【2018】18号下放 

法人 

20 

10 

120031000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行政许可 

浑江区农业农村局 

审批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吉政发【2008】19号下放 

法人 

20 

3 

120207000 

执业兽医注册 

行政许可 

浑江区农业农村局 

审批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注册机关,是指县(市辖区)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立兽医主管部门的,注册机关为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 

  

  

  

  

  

法人 

20 

3 

120162000 

农药广告审查 

行政许可 

浑江区农业农村局 

审批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法人 

20 

5 

120077000 

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审批 

行政许可 

浑江区农业农村局 

审批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正本)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2.【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法人 

20 

1 

120187000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浑江区农业农村局 

审批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在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第十八条: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3日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吉政发【2018】18号下放 

法人 

20 

1 

120036000 

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浑江区农业农村局 

审批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

  3.前提条件:(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法人 

20 

1 

120201000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行政许可 

浑江区农业农村局 

审批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法人 

20 

1 

000120072000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行政许可 

浑江区农业农村局 

审批科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五条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法人 

20 

1 

000120212000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浑江区农业农村局 

审批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法人 

20 

1 

000120172000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 

行政许可 

浑江区农业农村局 

审批科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箕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修正本)第四条(三)4款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按照规定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手续。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进行复检。监督和指导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

  ,第十八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吉林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97年12月12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

  第二十条植物检疫机构对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实施产地检疫。

  繁育单位和个人,每年在播种前必须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申报登记,申请产地检疫。

  省、市、州直属单位在各地繁育的种子、苗木,由省、市、州植物检疫机构与当地植物检疫机构联合实施产地检疫,其他单位繁育的种子、苗木的产地检疫,由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实施。经产地检疫合格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作为调运时签证的依据。

  在实施产地检疫期间,有关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配合和协助。 

  

  

  

  

  

法人 

20 

1 

120011000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行政许可 

浑江区农业农村局 

审批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法人 

20 

1 

221020010000 

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浑江区农业农村局 

审批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 

  

  

  

  

  

单位、法人 

20 

7 

221020085000 

养蜂登记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浑江区农业农村局 

审批科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公告2011年第1692号)第八条: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单位、法人 

20 

1 

221020003000 

农机跨区作业证发放 

其他行政权力 

浑江区农业农村局 

审批科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持证人 

20 

10 

220720057000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及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 

行政确认 

浑江区农业农村局 

业务科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下同)

  第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基本农田 

20 

6 

220720012000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年度检验 

行政确认 

浑江区农业农村局 

业务科 

农业部2018年2号令《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规定》 第二十八条 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每年进行1次安全检验。 《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按国家规定进行检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应当按规定进行审验,未经检验、审验或者检验、审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持证人 

20 

3 

000720018000 

对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 

行政确认 

浑江区农业农村局 

业务科 

《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规范(试行)》(农业部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第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针对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项目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评定专家人员组成,提出现场勘查、土样采集、样品分析化验、结果会商、等级确定和完成时间等要求。 

  

  

  

  

  

耕地 

40 

18 

220720014000 

组织开展耕地质量调查与评价及耕地质 量等级认定 

行政确认 

浑江区农业农村局 

业务科 

《吉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质量监测与评价体系,开展耕地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耕地质量调查与评价工作,调查耕地质量状况,对耕地质量进行评价,建立耕地质量档案,并向同级政府提出耕地质量调查报告。《吉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实行耕地质量等级认定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耕地地力、田间基础设施和耕地环境等因素对耕地质量进行等级认定,认定等级情况作为考核耕地质量提高或者降低的依据。具体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耕地 

2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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