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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浑江区民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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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单位:浑江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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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项目
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
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
时限 |
收费依
据标准 |
是否准备下放行政执法事项 |
联合行政执法模式 |
|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
性法规 |
部委
规章 |
政府
规章 |
委托 |
联合 |
吹哨 |
| 1 |
贫困居家失能老人护理补贴 |
行政给付 |
浑江区民政局 |
浑江区民政局福利科、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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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财社[2018] 862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养老服务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吉财社[2018] 862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养老服务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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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
30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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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街道、板石街道
、红土崖镇、三道沟镇、六道江镇、七道江镇、通沟街道、红旗街道、新建街道、城南街道、东兴街道、江北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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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9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 |
行政给付 |
浑江区民政局 |
浑江区民政局福利科、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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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 发放办法的通知》吉政办明电 〔2010〕14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的通知》 |
吉政办明电 〔2010〕14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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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
30日 |
不收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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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街道、板石街道
、红土崖镇、三道沟镇、六道江镇、七道江镇、通沟街道、红旗街道、新建街道、城南街道、东兴街道、江北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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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
行政给付 |
浑江区民政局 |
浑江区民政局福利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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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财社[2022] 653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养老服务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吉财社[2022] 653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养老服务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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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
30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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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地名命名、更名、登记审批 |
行政许可 |
浑江区民政局 |
区划地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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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3号 第十二条 批准地名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国内著名自然地理实体或者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岛礁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等居民点的命名、更名,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其他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批准;(二)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批准;(三)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的命名、更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批准;(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五)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命名、更名,应当根据情况征求所在地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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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吉林省地名管理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第八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二)本省在国内外著名和涉及邻省(自治区)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以及居民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并由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三)省内涉及两个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相关的市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四)市级行政区域内涉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相关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批;(五)城镇的街、路、胡同、广场、居民小区的命名、更名,由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六)自然村(屯)的命名、更名,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七)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站、港、场以及风景区、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古遗址、名胜古迹等的命名、更名,由专业主管部门征得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专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分别抄送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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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
30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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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地名标志(楼、门牌号)设置 |
其他行政权力 |
浑江区民政局 |
区划地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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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 第十九条 标准地名及相关信息应当在地名标志上予以标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第二十一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标准地名编制标准地址并设置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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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吉林省地名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经常被社会公众使用的标准地名,应当设置牌、桩、匾、碑等标志物。设置地名标志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做到美观、大方、醒目、坚固。第十八条 专业主管部门使用的地名标志,由专业主管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其它的地名标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第十九条 现有通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专业主管部门设置的地名标志所需经费和管理,由本部门负责。第二十条 新建和改建的住宅区、建筑群,其地名标志的制作、安装所需费用,由建设开发单位列入基建预算,在办理建设工程立项审批等有关手续时,一并办理地名标志的设置手续。第二十一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地名标志上可以附设公益广告和其他商业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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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公民 |
30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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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
行政确认 |
浑江区民政局 |
浑江区婚姻登记处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民发【2020】116号 |
【行政法规】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2015年12月08日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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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
1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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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
行政确认 |
浑江区民政局 |
浑江区婚姻登记处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民发【2020】116号 |
【行政法规】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2015年12月08日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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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
1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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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
行政确认 |
浑江区民政局 |
浑江区社会救助事业中心、各镇(街道) |
【法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11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行政法规】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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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
30日 |
不收费 |
是(河口街道、板石街道、红土崖镇、三道沟镇、六道江镇、七道江镇、通沟街道、红旗街道、新建街道、城南街道、东兴街道、江北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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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街道、板石街道
、红土崖镇、三道沟镇、六道江镇、七道江镇、通沟街道、红旗街道、新建街道、城南街道、东兴街道、江北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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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城乡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
行政确认 |
浑江区民政局 |
浑江区社会救助事业中心、各镇(街道) |
【法律】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48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二、明确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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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
30日 |
不收费 |
是(河口街道、板石街道、红土崖镇、三道沟镇、六道江镇、七道江镇、通沟街道、红旗街道、新建街道、城南街道、东兴街道、江北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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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街道、板石街道
、红土崖镇、三道沟镇、六道江镇、七道江镇、通沟街道、红旗街道、新建街道、城南街道、东兴街道、江北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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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特困人员认定 |
行政确认 |
浑江区民政局 |
浑江区社会救助事业中心、各镇(街道) |
【法律】
1、参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第三章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2.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
【行政法规】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参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第三章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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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
30日 |
不收费 |
是(河口街道、板石街道、红土崖镇、三道沟镇、六道江镇、七道江镇、通沟街道、红旗街道、新建街道、城南街道、东兴街道、江北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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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街道、板石街道
、红土崖镇、三道沟镇、六道江镇、七道江镇、通沟街道、红旗街道、新建街道、城南街道、东兴街道、江北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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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 |
行政确认 |
浑江区民政局 |
浑江区社会救助事业中心、各镇(街道) |
【法律】《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第五章 认定程序第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由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经办机构,并填写《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二)街道(乡镇)初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接到申请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授权书,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定,符合条件的,填写《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在申请人家庭所在社区公示15日,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报县(市、区)民政部门核查中心;认为不符合条件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三)核查中心复核。县(市、区)民政部门核查中心接到经办机构报送的材料后,要对每一个申请家庭进行入户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经办机构重新审核。(四)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接到核查中心的同意意见后,要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公示7日,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予以审批,并出具《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 |
【行政法规】1.《吉林省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吉政发【2007】41号)有关规定行为。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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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
30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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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街道、板石街道
、红土崖镇、三道沟镇、六道江镇、七道江镇、通沟街道、红旗街道、新建街道、城南街道、东兴街道、江北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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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浑江区民政局 |
浑江区社会救助事业中心、各镇(街道) |
【法律】
1.参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参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参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参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城乡低保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户。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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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
30日 |
不收费 |
是(河口街道、板石街道、红土崖镇、三道沟镇、六道江镇、七道江镇、通沟街道、红旗街道、新建街道、城南街道、东兴街道、江北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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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街道、板石街道
、红土崖镇、三道沟镇、六道江镇、七道江镇、通沟街道、红旗街道、新建街道、城南街道、东兴街道、江北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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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城乡临时救助资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浑江区民政局 |
浑江区社会救助事业中心、各镇(街道) |
【法律】
1-1.参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 ;1-2.参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二、明确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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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
30日 |
不收费 |
是(河口街道、板石街道、红土崖镇、三道沟镇、六道江镇、七道江镇、通沟街道、红旗街道、新建街道、城南街道、东兴街道、江北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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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街道、板石街道
、红土崖镇、三道沟镇、六道江镇、七道江镇、通沟街道、红旗街道、新建街道、城南街道、东兴街道、江北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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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浑江区民政局 |
浑江区社会救助事业中心、各镇(街道) |
【法律】参照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 |
【行政法规】参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第三章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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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
30日 |
不收费 |
是(河口街道、板石街道、红土崖镇、三道沟镇、六道江镇、七道江镇、通沟街道、红旗街道、新建街道、城南街道、东兴街道、江北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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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街道、板石街道
、红土崖镇、三道沟镇、六道江镇、七道江镇、通沟街道、红旗街道、新建街道、城南街道、东兴街道、江北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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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行政给付 |
浑江区民政局 |
浑江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各镇(街道) |
【法律】《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
【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三)明确补贴标准。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和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各地可以确定统一的起始标准,也可以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避免标准过低、惠及程度过低的现象。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要实现城乡统筹、科学合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统一城乡标准。 (四)建立健全审核程序和办法。各省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统一制定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程序和办法,实现各工作环节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明确受理、审核、发放环节的部门职责、任务分工和工作时限等要求,依托城乡社区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负责相关工作环节的部门应按照权力清单制度要求,明确工作标准和工作程序。向社会公开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须知、制式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图等信息,方便申请人知悉办理事宜。在申请人主动申报基础上,要建立政府部门信息共享比对机制,对涉及政策衔接的补贴对象进行身份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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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
30日 |
不收费 |
是(河口街道、板石街道、红土崖镇、三道沟镇、六道江镇、七道江镇、通沟街道、红旗街道、新建街道、城南街道、东兴街道、江北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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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街道、板石街道
、红土崖镇、三道沟镇、六道江镇、七道江镇、通沟街道、红旗街道、新建街道、城南街道、东兴街道、江北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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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困难群众价格补贴、燃气补贴、困难群众慰问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浑江区民政局 |
浑江区社会救助事业中心 |
【法律】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2]171号)第四章第十三条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
【行政法规】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参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2]171号)第四章第十三条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2]171号)第四章 资金发放,第十四条,城乡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个别金融服务不发达地方的农村低保金可以按季发放,于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
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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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
1日 |
不收费 |
否 |
否 |
否 |
否 |
| 17 |
慈善组织认定 |
行政确认 |
浑江区民政局 |
浑江区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条第二款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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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 |
10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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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社会组织因登记证书遗失申请补发证书 |
其他行政权力 |
浑江区民政局 |
浑江区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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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发布)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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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 |
20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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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延期 |
其他行政权力 |
浑江区民政局 |
浑江区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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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发布)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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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 |
20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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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社会组织因登记证书逾期申请换发证书 |
其他行政权力 |
浑江区民政局 |
浑江区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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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二条: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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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 |
20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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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社会组织评估 |
其他行政权力 |
浑江区民政局 |
浑江区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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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9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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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 |
390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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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浑江区民政局 |
浑江区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第二十四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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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 |
20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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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慈善组织变更捐赠财产用途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浑江区民政局 |
浑江区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发布)第五十五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规章】《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8月31日民政部令第59号发布)"第十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加强对募得捐赠财产的管理,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和募捐方案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召开理事会进行审议,报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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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 |
20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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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浑江区民政局 |
浑江区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主席令第43号) 第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民政部令第59号)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材料齐备的,民政部门应当即时受理,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应当即时告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当在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予以补正。 为同一募捐目的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合并备案。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补正并说明理由。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同时将募捐方案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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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 |
20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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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浑江区民政局 |
浑江区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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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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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 |
20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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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浑江区民政局 |
浑江区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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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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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 |
20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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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
行政许可 |
浑江区民政局 |
浑江区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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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 |
20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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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社会团体名称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浑江区民政局 |
浑江区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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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 |
15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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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浑江区民政局 |
浑江区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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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 |
15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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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浑江区民政局 |
浑江区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补充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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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 |
15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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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浑江区民政局 |
浑江区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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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 |
15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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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浑江区民政局 |
浑江区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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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 |
60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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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浑江区民政局 |
浑江区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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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 |
15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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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社会团体活动资金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浑江区民政局 |
浑江区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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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 |
15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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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浑江区民政局 |
浑江区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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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 |
60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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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浑江区民政局 |
浑江区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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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 |
20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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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浑江区民政局 |
浑江区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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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 |
20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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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浑江区民政局 |
浑江区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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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 |
20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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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浑江区民政局 |
浑江区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补充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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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 |
20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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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浑江区民政局 |
浑江区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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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 |
20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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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浑江区民政局 |
浑江区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补充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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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 |
20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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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浑江区民政局 |
浑江区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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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 |
20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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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浑江区民政局 |
浑江区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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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 |
20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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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社会团体年检 |
其他行政权力 |
浑江区民政局 |
浑江区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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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规范性文件】《吉林省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民社发〔1999〕7号" 吉林省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一般情况下,社会团体年检于每年3月15日至5月15日完成。凡经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应及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送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书和有关材料,按要求自觉接受年检。
补充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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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 |
20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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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
其他行政权力 |
浑江区民政局 |
浑江区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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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4月7日民政部令第27号发布)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按年度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
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成立登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补充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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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 |
20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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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社会团体印章式样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浑江区民政局 |
浑江区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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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补充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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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 |
20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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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社会团体银行账户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浑江区民政局 |
浑江区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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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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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 |
20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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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号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浑江区民政局 |
浑江区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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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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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 |
20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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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浑江区民政局 |
浑江区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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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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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 |
20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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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
行政确认 |
浑江区民政局 |
浑江区民政局儿童福利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5号)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第一款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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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60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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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
行政确认 |
浑江区民政局 |
浑江区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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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十二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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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30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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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对违法社会组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浑江区民政局 |
浑江区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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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68号,2021年9月9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违法行为,应当立案(一)有违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二)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范围(三)属于机关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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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 |
15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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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对违法慈善组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浑江区民政局 |
浑江区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慈善组织有下列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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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 |
15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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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慈善冠名基金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浑江区民政局 |
浑江区民政局行政审批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条第二款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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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 |
30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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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
慈善救助圆梦大学救助对象认定 |
行政许可 |
白山市浑江区民政局 |
浑江区慈善会、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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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慈文【2022】5号关于联合开展2022年“慈善救助圆梦大学”活动的通知一、救助对象全省参加高考的城乡低保对象家庭、脱贫家庭中被大学专科及以上院校录取的应届考生。方法步骤第二条:符合救助条件的考生持录取通知书、成绩单、申请书、户口簿以及低保证(或原建档立卡户证明材料)等相应的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慈善会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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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
60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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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街道、东兴街道、城南街道、通沟街道、新建街道、板石街道、河口街道、江北街道、六道江镇、七道江镇、三道沟镇、红土崖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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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慈善助医、助学、助困 |
行政许可 |
白山市浑江区民政局 |
浑江区慈善会、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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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办发【2022】65号吉林省社会慈善捐赠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捐赠款的申请审批。
(一)由符合捐赠款使用范围的单位或个人向辖区的慈善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二)由各级慈善组织负责对本辖区申请救助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考察、评估,提出救助意见,报同级社会慈善捐赠活动协调领导小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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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
30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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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街道、东兴街道、城南街道、通沟街道、新建街道、板石街道、河口街道、江北街道、六道江镇、七道江镇、三道沟镇、红土崖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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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慈善救助圆梦大学 |
行政给付 |
白山市浑江区民政局 |
浑江区慈善会、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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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慈文【2022】5号关于联合开展2022年“慈善救助圆梦大学”活动的通知救助标准:每人救助3000元、方法步骤第四条发放善款:各地要在学生开学前,通过举行助学金发放仪式或转账到学生银行卡等形式,将救助资金及时发放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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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
60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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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街道、东兴街道、城南街道、通沟街道、新建街道、板石街道、河口街道、江北街道、六道江镇、七道江镇、三道沟镇、红土崖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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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慈善助医、助学、助困 |
行政给付 |
白山市浑江区民政局 |
浑江区慈善会、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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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办发【2022】65号吉林省社会慈善捐赠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捐赠款的使用范围。(一)捐赠款的使用要面向全社会,突出重点,真正发挥社会救助的必要补充作用。
(二)对城乡社会孤老残幼、优抚对象、城镇特困职工以及失业人员遇到生活、就医、就学等方面特殊困难的给予临时性救助。
(三)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受灾者中特殊困难的给予衣、食、住、医等方面的临时性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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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
30日 |
不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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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街道、东兴街道、城南街道、通沟街道、新建街道、板石街道、河口街道、江北街道、六道江镇、七道江镇、三道沟镇、红土崖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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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事实无人扶养儿童保障对象认定 |
行政确认 |
浑江区民政局 |
浑江区民政局儿童福利科、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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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扶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民发【2019】47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扶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民发【2019】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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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
30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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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街道、板石街道
、红土崖镇、三道沟镇、六道江镇、七道江镇、通沟街道、红旗街道、新建街道、城南街道、东兴街道、江北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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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事实无人扶养儿童保障对象给付 |
行政给付 |
浑江区民政局 |
浑江区民政局儿童福利科、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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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扶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民发【2019】47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扶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民发【2019】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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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
30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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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街道、板石街道
、红土崖镇、三道沟镇、六道江镇、七道江镇、通沟街道、红旗街道、新建街道、城南街道、东兴街道、江北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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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孤儿保障对象认定 |
行政确认 |
浑江区民政局 |
浑江区民政局儿童福利科、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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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吉民发【2019】42 |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吉民发【201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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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
30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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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街道、板石街道
、红土崖镇、三道沟镇、六道江镇、七道江镇、通沟街道、红旗街道、新建街道、城南街道、东兴街道、江北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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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孤儿保障对象给付 |
行政给付 |
浑江区民政局 |
浑江区民政局儿童福利科、各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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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吉民发【2019】32号 |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吉民发【2019】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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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
30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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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街道、板石街道
、红土崖镇、三道沟镇、六道江镇、七道江镇、通沟街道、红旗街道、新建街道、城南街道、东兴街道、江北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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