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增强行政执法机关自我纠错能力,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效率,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9号),以及《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白山政办发「2020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局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办理涉及国家利益、重大公共利益以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管理事项而作出的执法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局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法规科进行审核,并提出法制审核意见。
第四条 法制审核工作应当按照依法行政的总要求,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监督与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局机关应当将法律知识全面、执法经验丰富、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安排到法制审核工作岗位。
第六条 局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系统实际,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第七条 局机关承办机构在完成调查、现场检查等工作进行合议,履行陈述申辩告知、听证告知等法定程序,形成合议报告后,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报局法规科审核。局机关拟以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区司法部门审核。
第八条 局机关承办机构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不得提请局机关集体讨论。
第九条 报请法制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批表;
(二)审核材料清单;
(三)行政执法文书、合议笔录及合议报告;
(四)证据材料;
(五)法律依据;
(六)法规科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法规科在收到相关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情况复杂的,经法制机构分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二个工作日法制审核采取书面审核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法制审核范畴;
(二)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行政相对人是否适格;
(四)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七)裁量是否适当;
(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九)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 法规科完成法制审核后,应当出具《重大行政抗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意见书一式两份、承办科室一份,作为行政执法文书归入行政执法案卷;法规科备存一份。
第十三条 对法规科审核发现的实体和程序等存在的问题、承办科室应当按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提出的建议,完善相关内容后报送法规科复核。
第十四条 承办科室与法规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局法机关不执行本规定,出现行政执法错案的,从重迫究相关领导的责任;执行本规定,出现行政执法错案的,区分不同情形,按照《白山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究相关责任人员错案责任。
第十六条 上级行政机关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