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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08     信息发布人:浑江区教育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9号),以及《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全面落实行政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白山政办发[2020]6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由执行行政执法职责的执法人员负责记录。记录人员必须取得执法证,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所有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对行政处罚措施有影响的行政执法活动纳入记录范围具体包括各项调取证、文书送达等各环节。 

  第五条 自行政执法工作开始至行政执法工作结束为一个记录时限,各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应按照本办法开展记录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纸质法文书录为主,以执法记录仪、录音笔、摄像机等电子设备记录为辅。 

  第七条 以纸质文书为记录载体的,按照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制作执法文书,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和关键环节。 

  第八条 记录人员应全面、容观、及时全程记录执法活动,并完整填写记录执法活动的执法文书。记录完毕后,应由全体现场执法人员签名,并交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名确认,有见证人的,应请见证人予以见证。 

  第九条 根据行政法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音像形式记录执法过程,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査、随机抽取、调査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前置、留置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以及涉及直接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法场所根据实际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条 以执法记录仪、录音笔、摄像机等电子设备为记录载体的,记录人员在记录中应以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的方式进行记录,必须应予以告知,禁止秘密、掩藏记录设备。 

  第十一条 以电子设备记录的,应对电子数据采取保护措施条件允许的,应及时以书面等形式予以固定,并交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名确认。未及时予以固定的,案件终结前应予以固定,并随案卷归档。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记录文书是本单位作出行政决定的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应全面记录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事实及自由裁量等证据材料,记录文书旦制作完成,禁止擅自修改。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文书按照行政处罚案件档案保管要求以保管,其借、查询、复印按照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