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局行政执法工作,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9号),以及《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白山政办发[2020]6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局机关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程序、结果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执法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办法。
第三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全系统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子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
(二)行政执法机关职责、权限;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程序、结果;
(四)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图
(五)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六)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七)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
(八)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以通过浑江区政府站统一平公示为原则。
第七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八条 教育局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应当指定人员做好解释和解答工作。
第十条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局机关负责人审定后公示。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